招生事务

泉教初〔2012〕17号关于2012年秋季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06 作者:校务公开 发布者:校务公开 阅读 : 27436

 

市直各小学:

  为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2007年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直小学招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直小学的招生行为。现就2012年秋季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泉州实小:8班 晋光小学:5班 师院附小:6班

  第二实小:4班 第三实小:6班

  二、招生年龄

  2012年秋季学期招收年满6周岁(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入学。

  三、招生对象

  1、户籍和实际居住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1)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2)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3)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

  (4)服务区范围内的同一套居住房原则上每三年只能解决一个适龄儿童入学。

  2、招收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并且符合"闽教综[2009]16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借读情况: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3、根据学校学位剩余情况,适当解决其他部分借读需求。

  (1)学校如还剩有学位的,可招收长期与学校互为共建单位、户籍在中心市区、在学校就近居住的且有实际困难确需借读的市直机关和市直学校干部职工的直系子女。

  (2)学校如还剩有学位的,可招收部分户籍关系在服务区域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

  四、招生办法

  1、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1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住房产权等证明材料;

  2、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2类条件的适龄儿童,须提供居住和符合借读条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泉州市市直小学一年级借读申请表》(见附件一)。

  3、招收符合上述招生对象第3类(1)、(2)条件借读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等证明材料,并填写《泉州市市直小学一年级借读申请表》。当申请借读的人数不超过可招生的数量时,由学校研究确定后公布;如申请借读的人数超过可招生的数量时,学校可采用电脑公开派位(或抽签)的办法进行。如果未被派中的,则应回原户籍迁出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服务区学校就读,或由市教育局协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4、在服务区域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市教育局协调鲤城区、丰泽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五、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六、招生要求

  1、四所公办市直小学应于7月18日上午前将确定招收的适龄儿童、研究确定的借读生或拟参加电脑公开派位(或抽签)的借读生名单报送市教育局备案;电脑公开派位(或抽签)的时间统一为7月21日(星期六)上午9:00。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3、市直各小学要严格控制好学校班生规模,接收借读生要按福建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4、学校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附件:1、泉州市市直小学一年级借读申请表
     2、2012年秋季泉州市直小学一年级招生花名册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小学 招生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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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政府办公室,鲤城区教育局、丰泽区教育局。 ----------------------------------------------------------------------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印发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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