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

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2-10-12 作者:校务公开 发布者:校务公开 阅读 : 223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校址及性质

  (一)学校全称: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二)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田安北路155号丰泽新村内

  (三)学校性质和学制:全日制公立六年制小学

  (四)办学规模:24班

  (五)上级主管部门:泉州市教育局

  第三条 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办学理念:人格为根,师生为本。

  第五条 办学目标:

  1、坚持和完善育人模式,充分调动和利用一切办学资源,把学校建设成为在我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的一流实验小学;

  2、把学校建设成为现代化的育人特色学校,成为高素质、创新师资队伍的重要培养基地,成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龙头学校;

  3、抓住大好的发展机遇,以"规模办学,适度超前,设备一流,建成海西经济发展区的现代化名校"的指导思想进行规划建设城东新校区。探索合作办学的新思路,建设、管理好泉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开发区校区,形成"一校多区,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六条 发展策略:把“培育健全人格,发展多元智能”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着重从理想信念、道德规范、科学文化、基础学力、体魄心理、现代意识、实践能力、个性特长、生活情趣等方面的教育入手,通过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优化教学过程;增设特色课程,完善课程结构;加强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实验研究基地,搭建家校社区教育平台;优化校园文化建设,构建人人参与的活动体系,努力把人格教育渗透到每位学生成长的每一个空间,为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优秀公民奠定基础。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审议通过学校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 学校教风、校风、校训:

  (一)教风:爱岗、敬业、廉洁、奉献

  (二)校风:和谐向上

  (三)校训:学做人、会求知、健身心、育特长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一条 学校按上级批复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总辅导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室、教科室、少先队等职能部门。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安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总务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校的秘书、行政管理工作;教导主任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工作;教科室主任负责教育科研工作;保卫科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德育室主任和大队总辅导员在书记领导下负责少先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学校工作,保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执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教师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团组织根据上级团委和党支部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实际情况,研究和安排团支部工作。注意掌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青年进行谈心、交心活动。明确委员分工,注意同工会、行政组织、少先队的密切配合。

  第十九条 少先队组织根据上级团委的指示精神和学校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各种主题活动,组织好重大节日、假日的庆祝活动和外出郊游活动,定期召开辅导员会议,指导检查中队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辅导少先队员办好少儿园地,如红领巾广播站、雏鹰电视台、《小荷》队报等。做好队室建设、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师职责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德树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的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以自愿参加为主,由班级家长推选关心学校教育,工作能力强的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听取学校意见,参与学校管理,为办好学校出谋献策,积极宣传学校重要举措和决定,支持学校开展全面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当前家庭教育新形势,积极宣传有关家教典型事迹及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十二条 聘请法制工作人员为法制副校长,与学校行政一起研究制订学校的法制法规,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而采取积极措施,定期对全校师生开展法制教育。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和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学校根据实际,对教师业务学习给予时间和经济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施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自觉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以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标准、课程纲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早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单项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校长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十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以家长学校等形式进行指导,保证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致性,构建德育网络,形成德育合力,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 卫生工作和安全防范

  第五十二条 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对卫生、消防等不安全因素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五十三条 努力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防止学生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事件的发生。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防范体系,配备学校卫生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第五十四条 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综合治理,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文明、健康。建立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确保校园无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无凶杀、抢劫等暴力犯罪行为,教师、学生无贩毒、吸毒、性侵犯等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对学生伤害事故依法妥善处理,落实赔偿责任。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实行免费教育。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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