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未成年人的信件不能私拆

发布时间:2012-08-09 作者:心理辅导室 发布者:心理辅导室 文章来源:[db:出处] 阅读 : 6370


  在一次社区家庭教育座谈会上,因为私拆女儿的一信件,晓琳的妈妈受到了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批评。

  晓琳今年刚满11岁,上六年级。有一次,晓琳妈妈在女儿书包里发现了3封信,便私自打开看,她以为随时了解女儿的情况是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第一步。晓琳知道后非常不高兴,便和妈妈争辩起来:“你无权翻看我的信,这是违法的。”妈妈也不示弱:”我是你母亲,就有权知道你的情况。”两人越说越急,最后都生起了闷气。

  第二天,晓琳把这件事反映给了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阿姨,于是在社区青少年家庭教育座谈会上,晓琳妈妈的教育方法受到了批评。

  小陈法官告诉晓琳妈妈,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也是公民,他们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开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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