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5 作者:校务公开 发布者:校务公开 文章来源:[db:出处] 阅读 : 126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四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卫生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第九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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